1.世界各國實施全民健保皆是利用自助、互助、他助的涵義,由政府結合多數人民的經濟力量,共同分擔風險,使全體國民獲得基本的醫療照護。
2.本項問題所指民眾向保險人申請給付,可能是指商業保險,然而商業保險採自由意願與選擇,給付內容則基於個人需要及支付能力,二者不同且無法類比。
3.我國實施DRG之主要目的,是透過醫療院所發展臨床路徑,透過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效率,醫院是醫療服務提供者,所以提升醫療服務效率自然是醫院的責任,且我國健保是由醫療院所提供醫療服務後,健保給付醫療費用給院所,而非給付給被保險人的現金給付制度。
4.民眾繳納保費後,由本署作為第三方支付醫療院所,故本署應負起管理與監督責任,確保醫療資源妥善分配、民眾就醫公平及可近性,並維護一定照護品質。倘若要改變現行制度,其法律之制定與修正為立法院之職權,本署僅能做制度內的多方溝通與檢討。
5.健保每年門診件數約3.5億件,住診300萬件,倘若逐案由民眾向保險人申請,勢必將耗費大量行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