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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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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充保險費之費基與所得稅扣繳稅款計算基礎相同:
(一)依財政部48年1月1日48臺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承租人因履行納稅義務或債務等而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二)因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費基係依據所得稅法認定,爰參照前揭規定意旨,租賃雙方約定由扣費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地稅金皆屬租金收入,應於代履行時,以前開規範之給付總額為費基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案例說明:
(一)案由:甲向乙承租房屋,兩造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甲每月給付租金予乙,並負擔租金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屋稅。
1.甲(承租人)代繳之房屋稅24,000元部分,其補充保險費費基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計算後應繳租金補充保險費576元。
費基=24,000元÷〔1-(10%扣繳率+2.11%補充保險費費率)〕
       =24,000元÷87.89%=27,307元。
這個部分的租金補充保險費應繳納:費基×2.11%費率
       =27,307×2.11%=576元。
2.契約中月租金為20,000元,且約定甲(承租人)需負擔租金補充保險費及扣繳稅款,其補充保險費費基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依費基(租金扣繳憑單金額)計算後應扣繳480元。
(1)租金補充保險費費率為2.11%,扣繳稅款費率為10%,依所得稅函釋,其扣繳憑單開立金額應為22,756元(計算如下),此金額即為租金補充保險費之費基:
20,000元÷〔1-(10%扣繳率+2.11%補充保險費費率)〕
=20,000元÷87.89%
=22,756元(扣繳憑單金額)(補充保險費費基)
(2)租金補充保險費係依費基(租金扣繳憑單金額)乘以2.11%費率計算,應扣繳480元。
這個部分的租金補充保險費應繳納:費基×2.11%費率
=22,756×2.1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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