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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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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費單位因下列法定事由未足額扣取補充保險費時,應於次年1月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署,原則上健保署會依取得之申報資料次年8月底前開單,通知民眾繳納補充保險費。

1.當公司給付股票股利時未給付現金股利、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險費,致有需補繳者。

2.另學術或研究機構(即扣費義務人)於交付股票時(即給付時),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79B),依法應扣取補充保險費,如於給付時保險對象(即受領股票之創作人)無現金或現金不足扣取,致有需補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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