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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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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公司得每季或每半年發放股利,關於公司在發放雇主股利時,可先扣除依所發放之股利盈餘所屬期間,雇主於該公司加保的投保金額總額,再行計算補充保險費。

二、範例:A是公司負責人,並以雇主身分加保,107年至108年10月,每月投保金額均為43,900元。108年8月1日公司發給A負責人140萬元現金股利[107年度盈餘分配120萬元及108年度第1季(10801-10803)盈餘分配20萬元]。
1.同一除權(息)基準日,適用扣繳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視為同一次給付,亦即本次給付140萬元股利所得。
2.股利所得可以扣除以雇主身分(指在所發放之股利盈餘所屬期間)投保之投保金額總額(43,900元*12個月)+(43,900元*3個月)=658,500元。
3.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1,400,000元-658,500元=741,500元 741,500元*1.91%=14,163元。 註:補充保險費費率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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