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2.健保法第31條規定,補充保險費係以健保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為扣取對象,若信託之受益人非屬前開保險對象,則不需扣取補充保費。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1.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2.健保法第31條規定,補充保險費係以健保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為扣取對象,若信託之受益人非屬前開保險對象,則不需扣取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