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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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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係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2.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依法辦理執業登記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原以第2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會參加健保者,自102年1月1日起,一律依法轉換投保身分為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並負擔相應保險費。

3.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應以其執行業務所得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12年1月1日起為33,300元)為限,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不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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